国家环保总局昨天向新闻界通报了内蒙古通辽梅花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而当地政府却甘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免收企业排污费等所有行政费用,甚至明文提出对企业进行检查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据介绍,内蒙古通辽梅花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辽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被列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期工程超标排污,二期、三期工程在未办理环保手续情况下也在加紧施工。对这样一个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当地政府却甘当保护伞。
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说,环保总局已责成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处理,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该企业的二、三期工程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报批手续。责令企业完善治污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通辽市、科尔沁区两级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保护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陆新元说,当前,一些企业将高污染的项目从东部地区向生态环境脆弱的中西部转移。而西部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急于招商引资,大干快上,无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无视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仍然在走粗放型的经济发展道路,使西部地区本来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受新的破坏。
他表示,环保部门将严肃查处各类危害环境安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的环境监管。
评论:“环保风暴”开始刮向“核心地带”
昨天,国家环保总局通报了内蒙古通辽梅花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环保总局同时还批评当地政府甘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免收企业包括排污费等所有行政费用,甚至明文要求对企业进行检查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环保执法举步维艰,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了企业“保护伞”,这已经是个老问题了。遗憾的是,这个问题仍然大多处于“心知肚明”状态,常常见于各种理论文章的探讨,或一些慷慨激昂的讲话中,或以“地方保护主义”抽象概括之,很少见到有哪些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为此负责。也正因为如此,环保总局的这次点名批评和建议处分,就有了“开创”性的意义。它似乎在表明,去年以来刮起的环保风暴,在一段沉寂之后,又开始刮向阻碍环保事业的“核心地带”。
一些地方政府为何要为违法企业撑起“保护伞”?其原因也早有人论及。片面追求GDP增加的价值取向、官员政绩考核忽视可持续发展指标的导向、官员法律意识的淡漠、公众对政府行为监督的乏力等,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把自己的眼前利益和违法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把环保执法看成是“找麻烦”,对环境违法企业放任甚至纵容。
随着环保事业的推进,人们越来越看到中国环保执法力度的薄弱。在立法层面,一是法律不完善,比如刑法中“破坏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破坏环境罪并不明确;二是处罚过轻,法律对于违反环评程序的罚款额度定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投资上亿、数十亿的项目来说,微不足道。
在执法层面,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包括对地方政府环境违法行为的制约。尽管我国已经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除了部分省市(北京、山东、湖北、江苏、山西等)制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环境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辖区环境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环保执法人员,如何追究其责任缺乏具体规定。正因为如此,对像内蒙古通辽市这样的政府包庇行为,环保总局也只能停留在“点名批评”和“提请”层面,无法给出更明确的处分建议。
因而,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当地政府甘当违法企业“保护伞”的状况,国家应该加大政府立法的步伐,要把法律规定的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转化为实质上的法律责任,而不仅是形式上的政治责任;同时,具体明确法律责任的形式并且落实到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头上。
我们要达到的目标是:某一地区的环境质量只要不达标,即使没有包庇行为,就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失职责任;而一旦发现政府为违法企业进行了“特殊保护”,就应该更加严厉地进行处罚,其力度应该不亚于对矿难责任的追究。
环保总局这回捅破了一层“纸”,让公众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与环境违法企业的某种瓜葛。公之于众之后,按常理,这个事情应该有一个比较合理的结局。但是,个案的解决还只是初步,怎样让所有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对环保失职负责,还有很远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