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陕西省环保局连续4年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清理了一批违反国家政策的重污染企业。
省环保局副局长亢文选日前在陕西省纠风暨执法监察工作会议上说,从2001年至2004年,陕西省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近13万人次,检查污染源单位3.1万多户,立案查处严重违法单位2457家,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122人,有效地遏制了污染反弹。
亢文选说,以府谷为重点的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环境污染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先后取缔、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63户,停产治理219户,停建新项目38个。其中国家环保总局重点抽查的32户企业中,已有7户被关闭或取缔,25户完成了整改。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问题,省环保局编制了《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对列入拆除范围的川口地区9条立窑生产线,在做好稳定工作的前提下,已经全部关停拆除。为解决立窑拆除后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省政府提供了180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新建了6座年产30万吨的水泥粉磨站,使铜川市水泥企业污染治理取得了重大进展。
经过一年多努力,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也初见成效。被列入整治对象的792户企业,已有749户完成整治,先后关停取缔401户,限期治理312户,责令76户补办了相关手续,又有3户实施了搬迁。在整治中,共清除河道垃圾、障碍物19万多立方米,每年可减少废水排放2000万吨,减少废渣排放41万吨。
评论:
《国家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九龙坡区政府的做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水泥生产企业在注重生产和效益的同时,也必须注意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特邀评论员: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