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舒兰市水泥厂发现放射源“铯137”丢失,该放射源会对人体产生巨大危害,甚至诱发白血病直至死亡。目前吉林市及舒兰警方已全面介入,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悬赏万元,全力寻找丢失的“铯137”。
据了解,丢失的“铯137”原来存放于烧水泥的大窑底下,埋藏得比较深,主要是在生产水泥半成品时用来检测。2003年11月,大窑因故停止生产,人们也就忽略了这个放射源。直到近日在查看过程中,才发现“铯137”不知何时已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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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评论:
企业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如此重大事故,值得深思!不要“无钱治病,有钱买棺材”。
( 特邀评论员: 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