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发布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3176—2024)》(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水泥企业自2025年6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
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关于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项目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
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其中水泥制造环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10、35、50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