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现有水泥企业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清洁运输改造;到2026年底前,现有水泥企业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新建(含搬迁)和改扩建水泥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且达到环保绩效A级水平。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水泥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指标要求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矿山开采及输送、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主要任务包括:
(一)巩固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不能满足超低排放的时段不应超过《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的有关要求。
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采取合理控制喷氨量,优化反应温度、反应区间和停留时间等有效措施控制氨逃逸,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除尘采用袋式除尘、电袋复合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
外排环境的烟气旁路,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因安全生产需要保留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鼓励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并保存历史记录。
(二)提升无组织排放管控能力。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加强矿山开采扬尘控制,所有水泥矿山达到《非金属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B37/T 3843—2019)建设要求,矿山机械钻孔机应配置除尘器或其他有效除尘设施。粉状物料采用密闭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其他原燃料在封闭式料棚内存放。散状原燃料及产品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应密闭或封闭作业,运输应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合理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和除尘设施。破碎机、磨机喂料装置采用密闭或封闭防尘措施。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厂区道路全部硬化,企业厂区出口或汽车运输料场出口处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具体要求见附表2。
(三)深化清洁运输改造。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短途运输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新能源车辆;厂内物料转运优先采用皮带通廊或封闭式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设备,减少厂内物料二次倒运及汽车运输量。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2025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原燃料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厂内运输采用新能源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明确改造任务。各市对辖区内水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项对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梳理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清洁运输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指导水泥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方案,明确改造任务并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建立管理台账。督促企业按照任务要求,采取提升改造治污设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清洁运输替代、强化监测监控等措施,确保各项指标满足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4年XX月XX日前,各市将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计划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企业,应按要求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运输车辆进出通道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门禁电子记录要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清洁运输情况;自动监测、DCS系统等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矿山开采、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厂区内运输道路两侧安装空气质量颗粒物监测设施,厂界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具体要求见附表3、4。
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泥熟料生产与脱硝系统同步运行,做好脱硝剂采购记录、消耗量日常检查记录和喷枪维护记录。定期检查无组织排放设施运行情况,通过智能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无组织排放精准管控。强化运输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运输管理,建设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以及进出厂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具体要求见附表5。
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积极探索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工艺技术。推动原料替代,在保障水泥产品质量前提下,提高废渣资源替代石灰石比重;提高矿渣、粉煤灰工业废物掺加比例,降低熟料系数。积极推进燃料替代,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鼓励使用天然气、电、净化后煤气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加快推广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节能技术装备。
(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水泥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本方案以及国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经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各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完善并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产能整合退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提升管理台账,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企业作为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市的计划安排,完善超低排放改造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帮扶指导。各市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落实好税收、资金、差别化电价、差异化管控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协助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保障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积极推进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
(四)实施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管,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备案的企业,检查发现达不到有组织、无组织、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相关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重新实施差别电价。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违法行为。
附表1
有组织排放指标限值
单位:毫克/立方米
排放环节 | 基准含氧量(%) | 污染物项目 | |||
颗粒物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以NO2计) | 氨a |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 10 | 10 | 35 | 50 | 8 |
水泥窑窑头(冷却机) | — | 10 | — | — | — |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 | 实测值b | 10 |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 | — | 10 | — | — | — |
输送设备、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 | 10 | — | — | — |
注: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情形。
b采用窑头余热,或采用经脱硫脱硝并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窑尾烟气。
附表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主要环节 | 控制措施 |
矿山开采 | 矿山机械钻孔机应配置除尘器或其他有效除尘设施。 矿山爆破应采用微差爆破等扬尘较低的爆破技术。 运矿道路应进行硬化并定期洒水。 运输皮带应封闭,运输车辆应采用封闭或全覆盖等抑尘措施。 石灰石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或喷淋等抑尘措施,集气罩应同步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
物料储存 | 石灰石、页岩、泥岩、煤矸石、原煤等原燃料在封闭料棚内存放。熟料封闭储存。 生料、干粉煤灰、矿渣微粉、成品水泥等粉状物料采用密闭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采用封闭措施,有生活垃圾或污泥存放时处于负压状态;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通过其他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料棚(不含熟料、原煤)产尘点安装抑尘设施,车辆行驶区域及出入口地面硬化并安装自动门。 |
物料输送 | 散状原燃料及产品卸车、上料、配料、输送密闭或封闭作业。 运输皮带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正常生产时保证无可见烟粉尘外逸与撒料。 库顶配备袋式除尘器。 除尘灰采用负压、罐车等密闭方式运输。 |
生产工艺 | 石灰石、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或封闭,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磨前喂料装置、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密闭。 窑系统保持微负压,定期检查。 熟料冷却机卸料口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氨水或液氨采用专用罐车运输,配套氨气回收或吸收回用装置。 氨水罐区及易泄漏点位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措施。 |
其他 | 厂区道路全部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 企业厂区出口或汽车运输料场出口处(料场口与厂区出口距离在 100米以内的可合并安装 1 处洗车台)配备高压清洗装置,对所有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轮、底盘进行冲洗。 |
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保持关闭状态。
密闭: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附表3
监测监控安装点位
监测监控 | 工序 | 安装点位 |
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a | 水泥制造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煤磨排气筒、水泥磨主排气筒、独立烘干热源排气筒b |
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 熟料生产 | 水泥窑、窑尾烟气处理系统 |
水泥粉磨 | 独立烘干系统、水泥磨等生产设施及废气治理设施 | |
高清视频监控 | 原料、燃料储库(仓库) | 运输车辆进出口c |
熟料生产 | 成品装卸c | |
发运 | 进出广场 | |
CEMS | 站房内、采样平台 | |
无组织排放监测设备 | 矿山开采 | 主要产尘点周边 |
厂区内部 | 生产工艺和物料输送环节主要产尘点密闭罩、收尘罩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周边设置TSP浓度监测仪;燃料、原料储库进出口,熟料生产、水泥粉磨、发运等易产尘区域或车间进出口,运输道路路口、长度超过200米的运输道路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监测PM2.5、PM10指标 | |
厂界 | 安装环境空气质量颗粒物自动监测站,四周距离排放源最近点至少各设一个监测点 | |
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 厂区 | 厂区进出口 |
注:a监测指标依据附表1设置,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增加氨污染因子自动监测。
b使用电为能源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和氮氧化物;使用其他燃料的,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C高清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成品装卸所有车辆出入口。
附表4
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关键参数
工序 | 参数 |
水泥窑生产 | 水泥窑喂料量、喂煤量(窑头燃烧器、分解炉)、分解炉温度,预热器出口温度、CO浓度,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入窑量 |
窑尾烟气处理系统 | 窑尾排放口烟气量、含氧量、烟气温度、氨排放浓度 |
除尘:除尘器风量、风机电流、颗粒物排放浓度 | |
脱硫:脱硫剂使用量、脱硫剂仓料(液)位(与CEMS时间同步)、风机电流、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 |
脱硝:脱硝剂(还原剂)使用量、脱硝剂仓料(液)位、脱硝反应器出入口烟气温度和压力、脱硝反应器出入口氮氧化物浓度、风机电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
附表5
清洁运输管理要求
分类 | 措施 | 参数 |
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 | 覆盖原辅材料、燃料、产品及副产品等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的出入口,对进出车辆进行照片及视频的采集、校验,实施进出厂管理,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储存,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实时监管。建立运输车辆基本信息电子台账,并对进出厂车辆实施自动记录,实时保存、更新和上传。运输车辆基本信息电子台账保存周期不少于5年,车辆进出厂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24个月,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 | 电子台账主要参数:出入口编号、道闸编号、进出厂状态、进厂时间/出厂时间、进厂照片/出厂照片、车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VIN)、注册登记日期、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发动机编号、燃料类型、排放标准、使用性质、联网状态、随车清单、行驶证、运输货物名称、运输量、车队名称等。 |
厂内运输车辆电子台账 | 对厂内运输车辆实施信息登记管理,并实时更新上传,本地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5年。 | 环保登记编码、车辆识别代码(VIN)、生产日期、车牌号码、注册登记日期、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发动机编号、燃料类型、排放标准、随车清单、行驶证、车辆所有人(单位)等。 |
非道路 移动机械电子台账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信息登记管理,并实时更新上传,本地历史记录保存周期不少于5年。 | 环保登记编码、机械生产日期、车牌号码、排放标准、燃料类型、机械种类、机械环保代码/产品识别码(PIN)、机械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生产厂、发动机编号、整车(机)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标签、所属人(单位)等。 |
注: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