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近日,浙江省经信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有关水泥行业的解读内容摘要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国家政策文件的需要。2021年8月,工信部对原钢铁、水泥玻璃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46号)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1〕80号)。为落实国家在产能认定、置换比例、相关程序等方面的新要求,需对《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方便基层产能置换的需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省、市经信部门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规范细化了申请产能置换所需提供材料的内容和要求,为企业制定产能置换和出让方案,为各市经信部门初审提供规范指导。

(三)产能置换全周期管理的需要。通过修订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产能置换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要求,实现了置换项目的闭环管理。利于项目全流程的合规受控,便于后期国家环保督察等各类核查。

二、主要政策内容

(二)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

1、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置换范围及比例。我省属于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通用水泥熟料项目置换比例由1.5:1调整至2:1,白色特种水泥熟料项目置换比例减半,其他特种水泥熟料比例同通用水泥熟料。特种水泥熟料不得置换成通用水泥熟料指标。

2、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建设必须实施产能置的界定。按照《细则》要求,所有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3、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情形界定。不扩大产能的技改、搬迁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例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实施技术改造“拆二合一”;再例如,因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

4、产能置换指标条件。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指标必须在省经信厅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并公告本省截止上年底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同时,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一)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生产线,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二)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三)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对发现未按要求实施产能置换、审核置换方案不严、落实产能置换不到位等违反办法的情形,从三个层面进行处理,一是对水泥、玻璃产能置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失信行为的企业、设计咨询单位和评估机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二是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将作为负面典型向全省通报;三是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