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中国水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经2002年10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5年多来,我会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多项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协会的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尤其是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行业协会的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依据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示范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章程》有关内容,结合我会服务对象和内容要求,提出对原《章程》有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
1、修改后的《章程》在结构上没有做大的改变,仍为八章,增加一条,总数变为四十九条。
2、内容上,主要是对总则、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等章节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3、根据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示范章程》的规定,规范了有关文字表述。
具体修改内容的说明:
1、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将原:“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中“经济”二字取消。
第四条 将原“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国家经贸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家经贸委、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的管理。”内容,改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及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后增加:“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内容。
(二)在原:“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 后增加“研究” 二字。
(三)将原:“加强横向联系和交流,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同其它行业间的关系”内容,改为: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
(四)将原:“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技术、管理咨询,人才资源开发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内容,改为:为会员或其它行业、单位提供本行业信息咨询;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就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
(五)将原:“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内容中“要求”二字改为“诉求”。
(六)将原:“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内容,改为:代表我国水泥行业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建立与国际有关水泥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在原:“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的资料”文后补:开办协会网站,为行业提高及时咨询,反映会员单位动态。
(八)将原:“指导和支持各地区协会开展工作”内容中“各地区”三字,改为:各省市自治区水泥行业。
(九) 在原:“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工作”前补:“组织、举办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以及”内容。
3、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将原:“参加本会的活动”内容,改为: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原:“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后补:“并为单位或组织主要领导者”内容。
(三)将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内容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删除;“65周岁”改为“70周岁”。
补: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任职期间,如调离本单位,或在本单位不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时,其任职自然由本单位新的领导出任。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理事会批准。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5、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将原:“本章程经2002年10月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时间内容,改为:章程经2007年12月第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以上是关于章程的修改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