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起将施行的《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要超过70%;2009年7月1日起长春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耗等的重要措施。11月2日,《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经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2月3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规定,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70%以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2009年7月1日起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长春市区每年水泥使用总量为400万吨,袋装水泥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破损撒漏(4.5%的损耗)等原因,每年约有10万吨水泥粉尘在长春城市上空飞扬,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而长春市区每年混凝土的使用量为600万立方米,其中70%的混凝土是现场搅拌的,按此计算,约290万立方米砂石等建筑材料要运进市区,加大了城市交通的压力。而且这些材料在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沿途泄漏,乱堆乱放,影响了市容,水泥的现场搅拌噪声高达80分贝,大大超过城市居住条件35分贝的标准。
除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达到70%以上外,长春市政府鼓励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混凝土、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3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砂浆在3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3种情况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对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如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能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将被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未能达到70%散装水泥使用要求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现场搅拌混凝土可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