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有关的投资活动。政府性投资资金包括:1.省财政预算投资资金;2.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基金);3.国家建设性资金(含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专项建设资金);4.省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政府信用贷款;5.用于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赠款;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投资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为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投资,主要用于弥补市场缺陷。省级政府投资是全省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全社会投资具有导向性、带动性和调控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