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丰县连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环境问题收到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如下:
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信环查字〔2021〕5号
信丰县连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860371514N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铁石口镇铁石口圩
法定代表人:张峰
我局接到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环境信访问题第十八批转办单,受理编号为X2JX202104240005信访件,于2021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灼烧车间在堆烧煤矸石,车间未密闭,脱硫设施未运行,废气无组织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5日对你公司厂长张祥忠所作《环境监察现场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检查执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环保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灼烧车间配电柜等就地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信丰县人民政府或者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