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北京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原有分散在各项法规、规章中的监管措施加以集中,并提出进一步监管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参建方(建筑材料需求方)和建筑材料供应方的责任、义务;建立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联动机制,规范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社会监督与社会组织作用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建筑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安全、功能、环保和资源节约,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与公共建筑都对建材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北京市由于在建工程规模大,使用的建材品种多、数量大,除砖、砌块等以本市企业供应为主外,钢材、水泥、卫生陶瓷、石材、散热器等大宗建材产品外地供应的比重越来越大,供应渠道复杂、参与主体多、质量良莠不齐,监管难度大。
《规定》要求,建材产品自建设工程设计选用开始,均必须遵循从推优限劣、质量保证到进场检验的各项要求。建设单位与供应单位可签订工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购选用不合格建材;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及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要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材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不得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与封样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建材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市或区、县建委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建材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建材使用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北京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由北京市建委统一建立可追溯的档案库;市和区、县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材,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市或区、县建委可将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不合格产品是外埠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的处罚移交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规定》要求国家和北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规处罚外,还要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北京市建委举报和投诉建材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和投诉查实的,给予表扬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