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推动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必须把节能工作摆在优先突出的战略位置
(一)节约能源刻不容缓。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我省是人口大省,能源资源相对不足,煤炭人均可采储量仅为全国的25%,世界的14%,石油依赖度接近100%。能源消耗较高,2005年我省万元GDP能耗比全国高25.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全国高35.9%。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能源消耗增幅快于生产增幅, 2005年全省能源消耗总量增长5.6%,比能源生产总量高0.9个百分点。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能源供需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全社会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不强,节能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投入不足,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不够,节能基础工作严重滞后。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要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高度增强能源的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优先、更为突出的战略位置,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作为经济结构是否优化的重要标志,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真正落实的衡量标准之一,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节能工作意义重大。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把降低单位GDP能耗列为“十一五”规划《纲要》约束性指标。加强节能工作,既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扎实地抓好节能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完成。
二、明确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要求。节约能源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重点、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完善政策法律为保障,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健全节约能源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扩大能源生产能力,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增加能源有效供给。
2.坚持发展与节能相结合,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把节能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通过制订能源发展规划,完善节能政策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能源有序开发和合理配置。建立能够反映能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能源高效利用。
4.坚持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科技研发、推广和应用体系,为节能降耗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和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年均节能率4.4%,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 1.53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 1.22吨标准煤,重点行业单位能耗达到或接近全国“十五”末的平均水平,力争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3%,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0%,服务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0%,初步建立起节能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构建节能型的产业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六)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重点抓好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39户企业节能工作,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节能287.5万吨标煤的目标任务。对全省年耗标煤3000吨以上的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省抓好年耗标煤3.5万吨以上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积极开展建立节约型企业的活动,选择部分市(州)进行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
(七)积极推进建筑节能。研究制定全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到2010年全省大城市既有建筑要完成节能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15%、小城镇10%的目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率先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大力发展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到2010年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65%。
(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行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水上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积极推进压缩天然气(CNG)替代汽油工作。
(九)引导商用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开展创建“绿色住宅”、“绿色酒店”、“绿色写字楼”等活动,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设定标准,禁止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布置浪费能源的各种形象工程。
(十)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机具, “十一五”在完成200万口户用沼气的同时抓紧建设大中型畜禽养殖企业的沼气建设工程,建成一批集中供沼气、沼气发电示范项目。推广省柴节煤灶,鼓励以电代柴。大力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十一)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能耗统计体系。制定和实施机关办公楼资源节约标准、公务用车和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耗能产品和设备能耗标准,安装或更换节能型灯具、空调和办公设备,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和公务车节能。
四、培育节能型产业体系
(十二)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按照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要求,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体系。立足节约能源推动产业发展,通过产业升级促进能源节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十三)限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产业发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水泥、煤炭、电解铝、电石、焦炭、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限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定期公布国家明令禁止或限期淘汰的落后用能技术及高耗能产品、设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关停一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水平低的落后企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十四)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以电力为中心,形成以水电和天然气为重点,煤炭为基础,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把我省建成全国最大清洁能源基地,到2010年,清洁能源占全省一次能源的比重达到60%,清洁能源占全国的比重在目前24%的基础上明显提高。
五、建立节能科技支撑体系
(十五)加强节能技术开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推广应用国家有关节能产品标准。大力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解决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示范项目,加大新型照明、节能型空调、余热回收利用、建筑保温等领域的研发力度。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
(十六)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10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六、构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十八)实行建设项目能耗评估和审查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十九)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在家电、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推广应用能效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制度,规范认证行为,扩大认证范围。
(二十)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层层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重点用能单位编制节能规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审计。
(二十一)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节能监督体系,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产品能耗标识、建筑物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七、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二十二)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资源类产品价格联动和传导机制。加大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力度,科学合理提高能源价格,按照产业政策实施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措施。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淘汰类企业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二十三)加大节能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将部分能源调价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的开发利用。
(二十四)拓宽节能投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节能投入,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八、健全节能保障制度
(二十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将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行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二十六)实施能耗公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统计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和各市(州)、重点企业(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降耗情况。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布制度。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分析经济运行和评估各项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情况的监测预测,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节能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研究制定全省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审核、上报争取国家资金的重大项目;省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领域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级机关节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节能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节能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二十九)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三十)强化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能够反映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指标体系、统计和核算制度,强化对能耗指标的审核,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及时。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置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和计量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十一)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节能主管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宣传能源的形势和节能的意义,增强节能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教育、节能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节能培训,普及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