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显示,要求全区所有水泥企业均纳入超低排放改造范围,力争用二年时间,在2022年底全部完成改造并投入运行;停产水泥企业在实施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后方能投入生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显示,涉及15家水泥企业34条生产线。
改造目标如下:
(一)水泥窑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10毫克、50毫克、100毫克。
(二)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10毫克。
(三)氨排放限制为每立方米8毫克。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