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该函显示,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建建设生产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要求于10月28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件显示,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和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原则上不能拆分,如确有必要,拆分转让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指标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位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跨省级辖区实施产能置换的水泥熟料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2:1,位于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水泥熟料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为1.5:1。
对于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五个省份,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实施等量置换。
司法拍卖水泥熟料产能时,负责执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在启动司法拍卖前应向被执行人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拟拍卖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无异议后人民法院执行拍卖。
下列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依托现有水泥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以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产业废弃物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
文件相关内容如下:
有关市经信局、广德市经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水泥协会,海螺集团: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工厅原〔2020〕805号)转发你们。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2日下午下班前反馈我厅(含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原材料工业处王敏,0551-62871064;邮箱:wangmin@ahjxw.gov.cn。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10月20日
相关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