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开(复)工的通知》,明确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
对申请开(复)工但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切实做到达标一个,复工一个。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安全生产风险。 有针对性、差异化地指导企业做好复工,避免“一刀切”。 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复工项目,业主要按月拨付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 督促重点民生工程、国有投资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抓紧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建筑用材等条件,加快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 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此前曾明确这几类人员暂不使用:
湖北武汉来冀务工人员; 去过湖北武汉的务工人员; 与以上两类人群有过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 本地发热患者或与发热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
“六不”原则:
工地未建立联控联防机构不得复工; 工地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不得复工; 工地未配置专职疫情防控人员不得复工; 工地进场人员排查不彻底不得复工; 工地未储备好体温枪、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控物资不得复工; 工地未进行全面消杀不得复工。
满足以下7个条件,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
(一)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控制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 (三)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四)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 (七)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用力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扎实深入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安排,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有序开(复)工,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抓好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
各级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河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开(复)工工作指南》“六不原则”和7个条件,坚决做好施工现场人员排查、管控。除留守人员外,各工地暂不使用湖北武汉来冀务工人员,暂不使用去过湖北武汉的务工人员,暂不使用与两类人群有过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暂不使用本地发热患者或与发热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对申请开(复)工但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切实做到达标一个,复工一个。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全面做好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检查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后期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安全生产风险。施工现场要成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小组,负责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筹集储备足够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所有进场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做好人员排查,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做好对施工现场、办公区、食堂、宿舍、厕所、机械设备等日常消毒处理,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二、积极推动项目有序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做好基础性调研,强化数据统计,按照分区分类防控要求,制定项目复工计划,有针对性、差异化地指导企业做好复工,避免“一刀切”。简化复工复核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复工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科学编制复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人员、递增施工量等,确保项目有序安全复工。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重点民生工程、国有投资工程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抓紧落实人员、资金、设备、建筑用材等条件,加快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对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复工项目,业主要按月拨付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
三、全力做好项目开工建设审批服务
各地要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疫情防控期间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邮寄办”等“不见面审批”模式。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按照法定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许可。对满足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申请开工的项目,现场踏勘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24小时。
四、严格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责任主体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复工前施工现场重要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类脚手架、起重设备等安全使用情况,以及危大工程、临时用电、消防等安全管理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要防止因疫情推迟复工后的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现象,严防超定员、超强度加班带来的安全风险,严防高浓度酒精等消毒制剂以及易燃易爆品诱发火灾。
五、做好项目开(复)工保障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当地疫情防控等部门做好对接,确保项目有充足的防疫物资保障。主动收集掌握建筑工地开(复)工用工需求计划,组织用工企业和当地劳务输出机构做好用人工作对接,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劳务人员返场复工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商品混凝土、钢筋等主要建材供应调度机制,保障项目建筑材料有序、足量供应。
六、建立项目开(复)工调度督导机制
各地住建部门要建立项目开(复)工调度督导机制,工作人员要下沉一线、分片包联,主动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开(复)工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促进项目建设。
要对所有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建立销账制度,开(复)工一个,销账一个。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分类指导,把项目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各项措施落细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