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水泥企业2018年度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管理)〔2019〕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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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现将我区水泥企业2018年度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区2018年度水泥、钢铁行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专项监察情况的函》核查结果,我区21家水泥生产企业除1家停产外,其余企业2018年度可比熟料(水泥)综合能耗全部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规定,上述水泥企业(详见附件)2018年度生产用电不加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