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水泥企业因环境问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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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辉县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辉环罚决字〔2019〕第100号
新乡市李固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8199W(1-1)
法定代表人:郭建社
住所:辉县市孟庄镇后李固村东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对你单位厂区露天贮存砂土,未采取密闭措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000t/d熟料特种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技改工程项目为硬化路面,在厂区内贮存砂土,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19〕第10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辉环罚先告字〔2019〕第100 号)和《辉县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与后果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辉县支行(账号:7073801001000021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辉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