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了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指南(下称“指南”)。指南明确了“僵尸企业”的出清范围、处置出清方式及有关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动我区非国有“僵尸企业”的市场化、法制化出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6年12月9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政法〔2016〕925号)。根据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为指导各市县(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处置出清范围
“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企业。纳入处置范围的非国有“僵尸企业”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2.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3.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的企业;4.生产经营困难造成非季节性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
本指南指导处置出清的范围,主要是经甄别认定,已纳入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的“僵尸企业”。
二、处置出清方式
根据《公司法》、《破产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非国有“僵尸企业”现状特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推动,并综合利用各类政策工具,强化企业的主体因素作用,灵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分批分类处置出清。
(一)兼并重组
企业由于债务问题或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经营生产,且现有资产和资源仍具有一定价值和市场发展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优势企业对其进行资产重组、资本运行、盘活企业资产资源,提升企业经营效益空间,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兼并重组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1。
企业已发出兼并重组意向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并正式回复;或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兼并重组框架协议,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司法重整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可能或已资不抵债,或不能到期清偿且可能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在存在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情况下,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债务人股东依法申请,在受理法院的审理与主导下,在破产管理人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引入重整投资人与债务清偿资金,进行债务清理、股权调整与业务重组,以帮助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破产重整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2,参见图9。
债务人或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申请破产重整,并且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三)破产清算
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进入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经受理法院宣告破产,在受理法院的审理与主导下,在破产管理人以及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共同确定该企业全部财产的变价方案与分配方案,依法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最后依法注销该企业法人。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受理审查程序以及受理后的司法保护效力,均与申请司法重整一致,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破产清算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3,参见图9。
企业成立破产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四)债务和解
企业由于经营困难无法偿还银行或供应商到期债务,债权人以收获部分现金的形式与债务人解除契约,即企业所有未还债务按一定的百分比,由债务人用现金支付给所有债权人后,便视同全部清偿,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则采取债务和解方式进行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4。
一是企业已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债务和解备案,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银行或供应商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第三方公正,银行或供应商同意按一定比例偿还贷款,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五)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不再具备继续投产条件;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或者存在可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他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的企业,由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方式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5。
一是企业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企业因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业主管部门报由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程序启动立案调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六)注销登记
对已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若有欠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法采取注销登记方式处置出清,相关流程详见附件1之图6、图7,税务登记注销前置流程参见图8。
一是企业已解决了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问题并主动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局正式受理登记注销,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二是法院已裁定解散、宣告破产的企业,由市场监管局依法采取注销登记,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七)企业自行脱困
1.企业通过降本增效等综合措施恢复正常经营,具备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了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等问题,不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存续,可以转进稳定生产经营状态。此情况下的企业已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组织职工进场,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2.企业通过资本运行等方式明显提升价值,且资产负债率降至85%以下,或低于同行业正常经营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呈现良好市场预期。此情况下的企业已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组织职工进场,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3.企业通过应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方式进行转型升级,最终达到转型升级脱困。此情况下的企业已开展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即认定为基本实现出清。
三、有关事项
(一)各市县在推进本地区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工作中,须加强协调统筹,加强部门联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分行业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责任,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原则和“一企一策,分类实施”原则提出处置出清工作安排,明确出清路线图,依法依规引导和推动相关工作。
(二)各市县依照本指南在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工作中,如未能最终到达出清和释放各类沉淀资源目标,可按照“动态管理、滚动出清”的要求,将相关企业重新纳入非国有“僵尸企业”库,寻求新的处置方式继续推进出清工作。
(三)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有序推进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工信政法函〔2018〕266号)精神,对已纳入广西非国有“僵尸企业”数据管理系统管理的非国有小微型“僵尸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移除管理库的申请,经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自治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出清。
(四)涉及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停产并拆除主要设备通过验收的企业,时间超过3年仍然无任何经营活动,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自然淘汰,或根据“动态管理、滚动出清”原则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纳入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管理,通过本指南提出的处置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进入重组、重整、破产、清算等程序进行处置出清。
(五)如国家层面出台非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出清政策,本指南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以国家层面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我区同时结合实际对本指南重新修订。
附件:1.相关分类处置出清程序流程图
2.典型案例借鉴
3.引用相关文件清单
附件1:
相关分类处置出清程序流程图
图1 兼并重组流程图
图2 司法重整流程图
图3 破产清算流程图
图4 债务和解流程图
图5 吊销营业执照流程图
图6 注销登记流程图
图7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流程图
图8 税务登记注销流程图
图9 法院审理流程图
附件2:
典型案例借鉴
(一)兼并重组案例: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浩科技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桔水、农副产品、制糖机械、纸、蔗渣、机电设备等生产销售。2014年因企业高层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宣布倒闭,之后向法院申请破产。2015年企业通过宁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明法院)在受理执行过程中,宁明法院查明企业的债务为9.84亿元,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0.2亿元。
2016年10月9日,宁明县法院裁定受理丰浩科技公司申请的破产清算。通过宁明法院及时处置企业,有效地解决了3401户蔗农和司机共17000余人的工资、社保费用等问题,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发生,有效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稳定,同时促进企业重生,保持了当地糖业的稳定发展。
2017年5月10日,根据市场评估,丰浩科技公司现有的资产和设备仍具有一定价值和市场发展空间,宁明法院对丰浩科技公司进行拍卖竞购等工作,最终,丰浩科技公司以资产整体转让方式盘活企业资产资源,由广西宁明东亚糖业有限公司成功收购进行兼并重组。
(二)司法重整案例: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集团”)于2003年注册成立,是一家立足于柳州、跨区域发展、多元化经营的综合性大型民营企业。由于正菱集团公司经营扩张过快,导致公司经营资金断裂,企业经营亏损,2014年初开始爆发严重债务危机,资产全部被查封,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018年7月,由于涉及面广,根据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向法院申请司法重整。通过自治区高院启动对正菱集团及53家关联企业进行司法重整,正菱集团资产涉及广西区内外等地,涉债总额超340亿元人民币,涉及债权人超过3940人,在区内外有较大影响,各方广泛关注,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解难度大。
企业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通过法院裁定重整,正菱集团最终成功进行司法重整,有效解决1917名职工拖欠工资、社保费及、税费等问题清偿,担保债权全额或高额清偿,10万元以下小额债权全额清偿,其他普通债权获10万元+4%以上清偿比例。
(三)破产清算案例: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市昌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业公司”)于2010年9月注册成立,是一家集农业机械、汽车零部件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企业。自2016年5月起,昌业公司因大量债务无法清偿、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等原因停止了经营活动,并申请破产清算。
2017年6月27日,企业通过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企业在短短六个月内完成了债权审核、对外债权清收、审计评估、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等工作,实现了破产清算案件从裁定受理到审结不超半年的目标。法院在审理中大胆探索简化破产审判流程,合理确定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明确管理人工作时间节点,量化管理人工作任务指标,对管理人工作“对标对表”,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是全区法院第一起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破产清算案件。
(四)债务和解案例: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
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于2013年5月注册成立,成立初期即由法定代表人个人通过对外巨额融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因对外需支付巨额融资利息,法定代表人将中原公司列为个人借款担保人,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社会矛盾激烈,同时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偿还债务。2015年12月25日,通过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
经评估,中原公司资产总额1200万元,债务则高达1.691亿元,其中民间借贷债务合计1.689亿元,占总债务的99.9%,企业资产与负债极不对称。同时该企业此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债权人及债务人均希望企业复产以提高债务清偿率。2017年6月,中原公司向宜兴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法院依法裁定进行和解程序。
根据和解草案,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进行货币清偿,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上(暨全体民间借贷债权人)按债转股方式进行清偿,职工债权及税务债权经法院协调全额清偿,该草案经全体债权人书面表决一致通过。2017年9月12日,宜兴法院裁定确认中原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后中原公司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货币清偿、股权转让等各项事宜,现该企业已恢复营业,生产经营进入正常轨道。
企业以“清算转和解”+“货币偿债叠加债转股”清偿方式消解企业债务,和解方案同时满足债权人、职工。债务人合理诉求,企业主营业务得以延续,充分体现和解程序在矛盾化解、稳定维护、债权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势。对以民间借贷债务为主的生产企业司法处置具有借鉴意义。
附件3:
指南引用相关文件清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 |
2 |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 桂工商规〔2018〕2号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125号 |
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7号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税总发〔2018〕149号 |
9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桂税发〔2018〕86号 |
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 | 桂高法网传〔2017〕211号 |
11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规范指引(试行)》 | 桂高法〔2018〕102号 |
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 | 桂高法〔2018〕215号 |
13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桂人社规〔2018〕5号 |
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桂发改财金〔2019〕62号 |
15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桂发改财金〔2019〕126号 |
1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
17 | 《失业保险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