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经信委对青海省水泥企业(含粉磨站)2017年度生产电耗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并表明,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我委委托省节能监察总队(省节能技术中心)对全省16户水泥企业(含粉磨站)2017年度生产电耗水平进行了现场核定甄别,作为下一步确定各企业应执行电价标准的依据。公示内容如下:
说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启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强通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非正常生产,无法进行核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运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促进水泥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降低能源消耗,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明确水泥企业用电根据上年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阶梯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