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来源: 来源: 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我部制订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已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
 
    二、将本行政区域内本年度行动计划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有关内容纳入《意见》落实情况进展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
 
    三、监督检查工作中查处的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杨嘉玥
 
    电话:(010)66556824
 
    附件: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抄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发展中心。
 
 
    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着力解决当前个别地方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部分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制订《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立足我国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以创新管理手段、强化监管能力、严格质量制度、规范监测行为为核心,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氛围,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治标促进治本,深挖导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的根源,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规章制度、质量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坚持以重点促进全面,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以点带面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规范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全面提升。
 
    ——坚持以检查促进整改,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之处即查即改,对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问题严肃惩处并及时通报,持续保持高压震慑态势。
 
    ——坚持以评价促进管理,通过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于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的相关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更好地客观评价污染防治成效,为支撑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坚实保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行动计划》,到2020年,不断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和监测氛围,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四、重点任务
 
    针对当前服务生态环境管理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化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测质量、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监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规范性、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和各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
 
    五、检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简称监测机构检查)
 
    生态环境部每年随机抽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200家,包括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20-4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约100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60-80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简称排污单位检查)
 
    生态环境部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为重点,检查造纸、火电、水泥、钢铁、焦化、化工、城市污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等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
 
    (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生态环境部对国家、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每年随机选取约10%的国控、省控、市控点位或断面,共约150个环境空气站点或约200个地表水断面。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地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生态环境部约谈、通报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行动计划》3年完成,生态环境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制定各专项检查年度实施方案并实施。
 
    (一)监测机构检查
 
    生态环境部单独或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使用检查监管APP,采取资料初查、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排污单位检查
 
    生态环境部负责对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及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同时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检查。
 
    (三)运维质量检查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监督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在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内抽调业务精良、政治过硬的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地域回避”原则进行分组检查。
 
    七、结果应用
 
    生态环境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监测机构由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发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环境和氛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积极推动《意见》落实,认真做好本《行动计划》实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组织实施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已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三年行动计划。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务必使行动计划取得成效;要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列为2018-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推进。
 
    (三)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对于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后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解读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提升相关机构和人员监测质量意识。
 
    (四)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总结检查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