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地区产能过剩的原因与应对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我国的水泥行业,同我们这个时代一样,从不缺少热点。今天,当1700条干法生产线耸立于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当它的产品源源不断地变成了高楼大厦,公路桥梁,路基大坝时,它的初衷却被神奇地改变了,造福社会蜕变成社会的累赘。于是,产能过剩成为这个行业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语,于此产生出一系列让人忧心忡忡的后果:恶性竞争,价格洼地,利润亏损,企业倒闭,全行业无一地区、无一企业可以幸免。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如此困局?是事前毫无征兆吗?是无法预知吗?当然都不是。过剩不是天灾,突如其来,毫无预兆,像地震,像海啸;过剩完全是人祸,是人性对资本顶礼膜拜的恶果,是人性贪婪的报应。人人都怀着侥幸心理,人人都认为自己不是那个最后接火棒的,但最后到来的不是火棒,而是火海,是能够把所有人都吞噬的熊熊火海。
 
    水泥行业的复苏,应从每一个领导者、企业家、行业中人的反思开始。
 
    8月3日,2016年西南地区水泥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市场论坛在贵阳召开。贵阳的阳光并不灼热,清凉的空气中夹杂着星星雨花,“爽爽的贵阳”果然名不虚传。但是,凉爽的温度却无法抑制过剩的火海。
 
    会议期间,代表们对西南地区的产能过剩现状及化解措施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交流与探讨,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第一,西南地区的产能过剩是相当严重的。云南省投产的产能有9852万吨,水泥产能估计是1.43亿吨,在建产能是730万吨,拟建产能是1305万吨,全部投产后熟料总产能将达到约1.19亿吨,水泥总产能1.72亿吨,人均熟料产能将达到2.5吨。
 
    2015年,贵州省水泥产量9909.52万吨,同比增加了5.42%,其中熟料生产6028.31万吨,同比下降3.44%,由于量多价低,全行业利润亏损了2.4亿元。
 
    四川省水泥设计产能1.2亿吨,实际产能1.7亿吨,富余产能5亿吨。过剩率约40%。
 
    重庆市水泥产能8833万吨,年消费量约5200万吨,富余产能约3600万吨,过剩率近40%。
 
    比起其他地区,西南的过剩更令人担忧。原因何在?星船城副总刘洪川的说法很有代表性:过剩的背景下,每个企业都想通过走量赚取边际利润,共走独木桥,故而水泥愈发过剩,价格愈发下降。
 
    依笔者之见,还有一个原因,即西南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率名列前茅,GDP均居全国前列。2016年上半年重庆GDP增速10.6,位列全国第一,贵州为10.5,位列第三;四川为7.9,居中游水平,但四川基础设施建设火热,2015年,四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007.0亿元,比上年增长5.8%,预计到2020年四川省GDP将会达到近4万亿元的庞大规模,未来地区投资前景广阔。云南省GDP增速为6.6%,位列全国倒数第四,仅高于东三省。但水泥过剩有其历史的特殊原因。云南地形是山路多,水泥市场规模小且分散,这是云南水泥市场和其他地区的差别,故基本是以小规模线生产为主发展起来。到2015年,市场压力下,大批规模小、成本高生产线退出市场。据不完全统计,计有34条线,1,500万吨产能,这些生产线生命周期大部不到10年。同时却有19条线,2000万吨产能投放市场,产能过剩加剧。取而代之的是生产线的大规模化。2015年,全省104条新型干法生产线,熟料产能8,350万吨,生产线平均规模从2010年前的1800t/d提升至目前的2600t/d;前10家企业产能从2010年前占全省50%,到目前的75%,产能集中度进一步提升。从目前掌握到的生产线信息,云南是生产线建线条数、关停条数最多地区。
 
    唯GDP至上的发展模式不改变,这条叙事链还将不断延伸下去,新的续写还将层出不穷。
 
    第二,自改革开放以来,由市场经济衍生的各种思维、概念、信息纷至沓来,应接不暇,与原有的计划经济的内容混杂在一起,形成一座理论与实践的巨大的迷宫,让后来者左顾右盼,无所适从。从代表的发言中,我们也能听出其中的纠结与无奈。很多问题是经济界长期争论的焦全国水泥行业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市场论坛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安排和运行选择的难题。由中国水泥协会发起的应对产能过剩的种种措施,经过各省、地区的强化和补充,已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也有人认为,某些措施与市场经济的规则似有冲突之嫌,故有做进一步澄清之必要。
 
    其一,如何看待国务院34号文?这是“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吗?
 
    面对严重的产能过剩危机,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可能坐视不管,而政府采取的任何反危机措施,实际上都避免不了政府干预市场行为。市场经济在西方大行其道以来,多次的经济危机使其理论有所修正,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和政府税收、支出和调节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混合体”。
 
    从西方经济学理论逻辑看,“看得见的手”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看不见的手”具有相当程度的盲目性,完全的放任自流会使市场由理性走向非理性,引来市场的无序与疯狂,这便是所谓“市场失灵”。在当前背景下,产能过剩既是市场失灵的体现,也是部分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结果,这就需要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共同努力。因此,“看得见的手”适时、适当地干预,纠正“市场失灵”,可使市场回归理性,正常运行。
 
    毋庸置疑,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市场在经济运行中起到了最基础最大量的作用。政府干预一方面是要为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失灵时进行调节。市场失灵表现为市场的局限性、不稳定性和不协调性等,政府相对于市场具有禁止力、惩罚力、征税能力和更能节约交易成本等优势;但政府干预本身也会出现失灵,鉴于此,政府应采取科学的决策方法、规范的操作方式,对市场实行适度的干预,并使干预行为公开化、透明化。
 
    其二,行业自律:要道德还是要规矩?
 
    问题很清楚,在利益面前不能靠道德约束,而是应该制度约束,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现在,社会上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不规矩的事?因为规矩的缺失。胡适说过:如果人人讲规矩,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的国家,道德也会自然回归;如果人人不讲规矩却大谈道德,谈高尚,谈无私,那么这个国家最终会堕落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国家。故而,建立行业自律公约是十分必要的。行业自律公约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是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行业成员的行为,而每一方面都包含对行业成员的监督和保护的机能。
 
    那么,行业自律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行业自律公约具有法律特征:主体的法定性;程序的严格性;目的的公益性;内容的特定性;在法律性质上应当
定性为内部管理性契约。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锁”的效力。
 
    基于行业自律公约的法律特性和性质,是行业成员之间共同管理的合意,因而在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间具有法律效力。行业自律公约应当建立以惩戒委员会为载体的惩戒机制,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构筑相应的效力保障机制。
 
    其三,价格协调与价格垄断的区分。
 
    这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两者概念边界的模糊不清,导致判断的困难,只能在实践中检验。类似的例子很多,比如,目前支撑重庆经济发展的PPP模式,在某些地区却被视为非法集资。为了区分价格协调
和垄断的关系,我国制定了《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并分别于1998和2008年施行,在条例与用词上,尽可能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
 
    《价格法》通过对公共产品、服务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规范经营者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行为,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以及非正常时期的价格管制。
 
    《反垄断法》则关注价格背后的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不受削弱、限制和扭曲,促进价格竞争。
 
    《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但不能相互代替。没有自由、有效的竞争,国家的价格调控很难对垄断价格施加有效的影响;没有国家宏观调控的自由竞争,则是放任自流的竞争,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可能导致市场失灵。
 
    因为市场价格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完全通过市场形成,需要政府对价格运行进行必要的调节。在我国,还有比较特殊的情况,包括土地、资金、劳动力和资源在内的生产要素,由于种种原因,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均衡价格,造成投资过热而市场本身不能有效抑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在"价格放开"上发挥职能作用,而且更要对价格放开后的合理形成以及市场运行中的各种价格行为等发挥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能。政府价格管理与企业价
格自主权不是对立的。政府价格管理,并不意味着收回或剥夺企业的价格自主权。政府价格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导监督企业的成本价格管理,建立起面向全社会的成本价格监管体系。我国《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对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既符合我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的政策,又能够有效制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章第15条允许经营者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某些情形可以得到豁免,其中包括“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情形。而第11条又规定行业协会应当
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两条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明了水泥行业化解过剩措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我国的水泥行业已走到了一个发展的转折点,行业的未来在哪里?是永生, 死亡还是涅槃? 答案就在我们每个人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