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水泥告环保局撤诉 此前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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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澎湃新闻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哈尔滨水泥厂告环保部案撤诉。
图为5月13日,哈尔滨小岭水泥公司告环保部案开庭。
5月20日,澎湃新闻从该案第三人代理律师夏振鹏处获悉,哈尔滨小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岭水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撤诉申请,获法院裁定准许。
当日,该消息获出庭应诉的被告方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处长季林云证实。澎湃新闻致电原告小岭水泥公司执行董事李维勇,截至发稿时,电话无人接听。
澎湃新闻获取的裁定书显示,北京市一中院在5月19日对该案作出裁定,法院在审理原告小岭水泥公司不服被告环保部行政复议决定议一案中,原告小岭水泥公司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小岭水泥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小岭水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因小岭水泥公司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未搬迁走5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就投入生产,环保部在去年11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撤销了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小岭水泥公司做出的《环保验收意见》。
小岭水泥“无组织排放”的水泥灰。
环保验收是企业项目投产前最后一道关卡,关注本案的律师们认为,《环保验收意见》撤销意味着企业需要“重新试生产,重新获得黑龙江环保厅的环保验收,才算合法生产。“
小岭水泥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将环保部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院。当地居民王欣华等7人因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5月13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庭审围绕王欣华等第三人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60日期限,环保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性,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能成立三个焦点展开。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