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致力推动水泥行业经济效益回升的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各副会长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

 

    2015年,全国水泥产量23.48亿吨,比2014年减少1.3亿吨水泥,同比增速下滑4.9%;全国熟料产量13.35亿吨,熟料产能利用率仅为67%。协会初步统计全行业利润同比下降61.29%,企业亏损面达到40%以上。与此同时,新增熟料产能并未遏制、淘汰和压缩过剩产能效果不佳、企业兼并重组推进缓慢、市场低价倾销竞争激烈,行业发展堪忧。

 

    鉴于2016年经济下行依然较大,水泥市场需求仍会小幅下降,企业效益和行业发展困难还会加大。面对形势发展和困难局面,我们要求并建议中国水泥协会副会长单位、各省市区水泥协会和所有协会会员单位,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和推进水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致力推动2016年行业经济效益企稳回升。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措施,要求省市区协会和所有会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希望地方协会积极协调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支持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确保行业经济运行企稳回升。

 

    一、坚决遏制新增产能

 

    1、中国水泥协会与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联名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2016年起,全国停止核准水泥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产能置换项目,对在建水泥项目要求一律停建。

 

    2、对违规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行业媒体及时曝光,中国水泥协会将联手省市区协会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对继续新建新增产能的企业,劝其退出其在协会组织的职务。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压缩过剩产能

 

    1、各省市自治区协会应按照本省份水泥产能利用率80%为目标,向政府部门提出淘汰和压缩产能的总量数据,为政府决策服务。引导企业通过能效贯标对标、环保达标、安全达标、企业诚信认证等法规手段,加快过剩产能退出市场。

 

    2、协会要为企业兼并重组主动“穿针引线”。再为降低或取消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税费成本提出政策建议。通过市场集中度的提升来优化资源合理配置。

 

    3、建议国有企业要主动申请剥离不良资产,带头淘汰僵尸企业,改善资产结构。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协调工作

 

    1、协会要组织会员企业学习和执行《行业自律公约》,反对市场垄断和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维护水泥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尤其在经济不景气,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情况下,企业停窑、去库存是水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企业自救是应对经济下行期的市场常态。

 

    2、各省市自治区协会是水泥区域市场建设的组织者,各省份内大企业是区域市场建设和协调的主体。按照各区域市场中前2家大企业市场份额占有率70%为目标,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市场集中度的提升。

 

    3、认真执行工信部和环保部对水泥错峰生产的要求,在南方等其他区域,大胆尝试雾霾错峰、限碳错峰、节日错峰、“总量控制、产能分配”,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建立稳定供给机制,探索传统生产方式与环境有序兼容有效路径。

 

    4、建立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向中国水泥协会上报每季度省份内水泥行业经济运行报告制度,定期通报新增产能、淘汰落后、压缩产能、价格变化、行业自律情况;中国水泥协会也每月、每季度定期向个省份通报全国水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为水泥区域市场协调和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服务。

 

    四、大力加强企业和行业创新活动

 

    1、技术创新:以节能减排为宗旨,以实现二代水泥技术指标和绿色低碳为目标,积极探索以企业为主体,加快产、学、研、政的产业联盟的创新模式,提升中国水泥的基础研究、标准提升、生产管控、机电装备、两化融合的研发水平。建议水泥上市公司和大企业在每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数据。

 

    2、管理创新:企业要加强产业链的资源整合,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协会要定期组织企业领导进行市场分析,维护行业自律公约,大企业要站在行业利益重于企业利益的基点上,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注重社会责任,减少社会成本。

 

    3、市场创新:有实力的企业要加大海外投资,化解国内水泥产能过剩中的投资压力;协会要组织企业对区域市场进行合理划分,鼓励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相互持股、委托经营,以减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

 

    五、积极开拓国际水泥贸易业务

 

    1、沿海地区、陆路周边省区企业应尝试组建出口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国外水泥市场需求,不断加大水泥和熟料的出口量,以缓解国内市场产能过剩压力。

 

    2、继续加大国外水泥工程建设的总包业务,带动中国水泥机电装备和技术、人才输出。

 

    3、对有良好物流渠道的国家开展水泥贸易或投资建设水泥粉磨站,将国内的水泥或熟料出口;对建设资源和市场需求较好的国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合资或独资建设水泥生产线。

 

    对以上《意见》内容,请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各副会长单位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并请各省市自治区协会根据《意见》要求,在2月23日前提出本省份《2016年力保行业效益企稳回升的具体措施方案》报中国水泥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