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错峰生产自律公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反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贯彻行业政策,主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
第二条 维护行业形象,提升行业价值,强化自律减排,承担社会责任,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促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约自律自愿,过程监督考核,和谐有序经营,实现多赢共进。错峰生产是协会的《行业自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自律守则
第四条 开展错峰生产的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水泥企业,不论大小、企业性质、隶属关系,均有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自觉履行错峰生产的行业自律公约。
第五条 各省市行业协会要根据各地情况,在冬季采暖期前,制订和落实停窑错峰生产计划,并通过各省市的《自律公约》,加强监督和检查。
2014年XX省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停窑计划是:
第六条 停窑期间,各水泥企业要利用原有库存的水泥,确保冬季市场需求,确保重点工程合同履约。但不得在冬季水泥市场进行低价倾销,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也不得在停窑结束后,出现协同定价行为。
第七条 停窑期间,企业要重点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检修,各种技能与管理培训工作。利用停窑期限,着重解决节能减排的突出问题,提升节能减排水平,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第八条 停窑期间,企业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体活动,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三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由各省市协会牵头,企业派员成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方案的制定、实施的评价与违约的处理。
第十条 各省市协会的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跨省、跨区域的错峰生产公约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停窑期间,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公约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 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上报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经讨论同意后,调整措施。否则,视为违约。
已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产线可视为特殊情况;
对正在履行重点工程建设供货合同的企业,在履约合同完成后,必须顺延补上同等停窑期限。
第十三条 在冬季停窑自律活动结束后,各省市协会要总结自律公约执行后的成果和经验,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和措施,以书面材料上报国家工信部原材料司和中国水泥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违约和违约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履约和违约的会员企业,由公约管理委员会认定后,行业协会将情况上报省市工信委、环保厅等主管部门,并通过行业媒体,以不参与公约或违约企业名单,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对不履约会员企业,建议由省市经信主管部门约谈企业主要领导,建议取消水泥企业准入名单、直至影响生产许可证核准或年审。
第十六条 对于不履约或违约的会员企业,根据停窑期间生产熟料总量,建议环保部门加大污染物排放收费处罚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市协会根据本公约精神,制定本省市自治区错峰生产行业自律公约,经自愿加入公约的企业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所有成员企业都有维护自律公约、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约内容的完善、修订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全体成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接受企业赞助费,用于公约管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活动经费专款专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由中国水泥协会和开展错峰生产的各省市自治区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