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工信部发布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后,日前,工信部又发布了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工信部发布的通知是对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的严格把关。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核实产能置换指标,对确有必要建设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可用以下淘汰产能指标置换,确保不得重复使用。以下为通知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印发前,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各地在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全面清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基础上,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要逐一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减量置换的地区范围和要求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规定执行),填写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见附件1),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建议格式见附件2),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严格产能置换指标使用
各地要认真核实产能置换指标,对确有必要建设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可用以下淘汰产能指标置换,确保不得重复使用。
(一)2011-2013年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且已完成淘汰的炼铁、炼钢、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数量依照公告核定。
(二)2014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产能数量依照《置换办法》中的产能换算表核定。
(三)若涉及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按照《置换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强化责任意识,严把核实确认关,加强与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沟通和衔接,认真做好产能置换方案,妥善处理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并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下载:1.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doc
2.关于××未经国家核准项目的在建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25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6/5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