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提速。
9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属于2014年的一档立法计划。根据立法惯例,所谓一档项目所指的力争年内完成,是说该项法律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通常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由于大气污染治理受到全民关注,《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国务院法制办环节吸取社会的意见,以推出一部成熟有效的法律。”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介绍,作为一类立法项目,任务比较急迫。
一位地方环保官员分析,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还是过于粗糙和原则,不少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在向人大提交之前增加具有操作性的条款。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距今已有13年未做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强化政府治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一共八章,分别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02条。
“环保部报给国务院法制办的稿子比现在的稿子的内容更为丰富,有194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近一半的条款。”一位接近环保部的专家介绍。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征求意见稿遵循的四项原则之一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
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就是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明确公民的环保义务。同时,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实行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这对确保地方政府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很有意义。”前述地方环保官员分析,但是县、市一级财政吃紧,加大治霾投入并不现实,希望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对雾霾严重而又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否则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
此外,国家还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无证排污按日计罚
在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的四项原则中,“源头治理,协同管控”这一原则也值得关注。
根据该原则,征求意见稿坚持规划先行、明确标准,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和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加强大气污染的源头管控;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这应成为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中急待建立和完善的一项基本制度。”柴发合分析。
征求意见稿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结合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情况颁发;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统筹考虑该单位近三年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要求颁发。
根据征求意见稿,排污许可证应当包括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的,应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这是明年开始实施新《环保法》确定的新制度,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这一制度,将对违法排污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环保部的一位官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