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一家银行订立一项为期三年的人民币300,000,000定期贷款额度协议。该协议载有(其中包括)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须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最低百分比规定。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一家银行订立一项为期三年的人民币300,000,000定期贷款额度协议。该协议载有(其中包括)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须持有本公司股权的最低百分比规定。
人民币300,000,000定期贷款额度
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贷方」)订立一项为期三年的定期贷款协议(「该协议」),内容有关人民币300,000,000定期贷款额度。
有关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须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规定
根据该协议,除获贷方书面同意外,倘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不再是本公司(直接或间接)的单一大股东及不再拥有本公司最少51%已发行股本,其将构成一项违约事件。於本公告日期,华润集团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3.35%。
倘发生该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根据该协议,贷方可宣布其承诺将予取消及╱或彼等的贷款连同应计利息以及本公司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为即时到期并须予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