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 察 部 文件
环发[2013]14号
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环境保护部
统 计 局
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2013年1月24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电监会、能源局,相关中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