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方圣城济宁新闻网》的一则消息“济宁将关闭10万吨以下立窑水泥生产线”。消息报道了市政府督促全市22家水泥企业,抓紧进行深化粉尘污染治理,配套高效除尘环保设施,确保2007年全部排放达标,不按期达标的一律关停。
初一看,济宁市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很下功夫,又是督促企业,又是抓紧治理,还确保2007年全部排放达标,更是决心非凡,不按期达标的(企业)一律关停。
不敢说是在玩文字游戏,起码可以说有糊弄之嫌。
水泥企业生产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中有《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在2004年12月29日颁发了GB4915-2004,替代了1996标准。在2004标准中,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更为严格,但标准也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安排了宽限期。即规定现有生产线从2006年7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止,执行《标准》中表1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更严的)表2标准。但作为水泥企业任何时间都应达到相应的标准,即达标。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山东省环保局和质检局在2005年2月26日颁发了山东省地方标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2-2005)。该标准对省内水泥企业要求比国家标准相应执行时间有所提前。对现有企业从2005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止,执行《标准》中表1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更严的)表2标准。也就是表1标准执行期提前了1年,表2标准的执行期提前了2年。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济宁市水泥企业应当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
济宁市要求2007年排放达标是指什么标准?
对济宁市现有企业在2005年6月30日前应执行GB4915-1996;从2005年7月1日起应执行DB37/532-2005中表1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DB37/532-2005中表2标准。
报道中称“确保2007年全部排放达标”,指表1还是表2?如指表1的话,应在2005年7月1日就该达到,即现在就要达到表1标准;如是指表2标准,现在也应达到表1标准,并着手按表2标准制订和实施治理计划,到2007年12月31日达到表2标准。
在信誓旦旦表态“确保2007年全部排放达标”前,请先考虑回答一下,济宁市内的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按期在2005年7月1日达到了地方标准中表1标准,没有达到此标准的水泥企业是否已关停!对水泥企业,任何时候都应达到标准,即达标。
(注: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山东省标准请查阅《数字水泥网》法律法规栏目。)
来源:数字水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