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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下放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更新日期: 2014年07月15日 来源: 《甘肃日报》 【字体:

    近日,我省国税部门从梳理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入手,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修订下发《甘肃省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规程》,进一步下放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简化办理程序和相关文书,从注重事前审核审查,变为加强事中、事后后续监管,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

    我省国税部门进一步下放减免税审批权限。此前属于省级国税部门审批的增值税优惠项目为12131个产品(项目),其中资源综合利用方面10128个产品,民政福利企业方面1项,省级以上国有粮食企业方面2项。此次修订《操作规程》,将127个产品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项目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级,下放率达到99.22%;民政福利企业和省级以上国有粮食企业优惠项目全部下放至市县级,下放率达100%,综合下放率接近100%。同时,改变减免税管理方式。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按照国家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精神,此次修订对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方式进行大幅度调整,明确备案类减免退税只要纳税人认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按要求填报相关文书经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此次突破最大的是将原来每年必须进行的申请备案,改为一次性备案,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最大限度方便了纳税人。

    我省国税部门在简化审批程序,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的同时,强化了对减免退税的事后管理。新修订的《操作规程》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后,主管国税机关应不定期组织对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核查,上级国税机关也可选定部分纳税人直接核查。经核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对其行为认定为主观故意偷税,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有利于做到公正公平,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新修订的《操作规程》规定,对于纳税人认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除临时经营外,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国税机关受理备案登记后就可享受,且备案只需要进行一次,同时将有关办理文书进一步简并,除3种必备资料外,不再要求上报其他资料,真正将便民办税的理念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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