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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检查标准及清单

更新日期: 2026年06月22日 作者: 李琛 董诗婕 来源: 中国水泥协会 【字体:
摘要:中国水泥协会政策研究部梳理了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涉及水泥行业相关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标准,供行业企业规范执行。

行政检查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所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同时,也是企业合法依规的指南。

中国水泥协会政策研究部梳理了国家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涉及水泥行业相关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标准,供行业企业规范执行。

一、排污许可执法检查

《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包括:

1.排放单位基本情况,许可证延续、重新申请情况检查

2.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3.噪声排放情况检查

4.固体废物排放情况检查

5.环境管理要求检查

(一)排放单位基本情况,许可证延续、重新申请情况检查内容

1.许可证申领情况检查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许可证延续情况检查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是否申请延续或者是否延续申请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3.许可证重新申领情况检查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法定义务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法律责任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检查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是否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法定义务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填报排污登记表情况检查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是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6.其他

(1)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是否排放污染物

(2)排污单位是否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3)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4)是否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二)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内容

1.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1)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是否规范化,并设置标志牌

(2)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3)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4)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5)核算周期内,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

(6)是否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7)是否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8)是否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检查

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3.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特殊时段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三)噪声排放情况检查内容

是否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四)固体废物排放情况检查内容

1.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情况检查

(1)是否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2)是否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3)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是否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检查

(1)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是否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3)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4)是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5)是否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是否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7)是否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8)是否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超过1年

(五)环境管理要求检查内容

1.自行监测落实情况检查

(1)是否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是否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4)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是否报告

(5)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6)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检查

(1)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是否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3.执行报告检查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是否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4.信息公开情况检查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是否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工业噪声自行监测结果

二、排污许可证(副本)优化更新

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将优化。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优化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的通知》(环环评〔2026〕31号),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分行业分批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开展排污许可证(副本)更新。排污许可证副本具体变化主要有五点:

一是实行分要素管理,推动联审联查责任落实。针对排污许可证内容多、容易遗漏等问题,按照大气、水、固废、噪声、土壤等要素,分别记载其对应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形成大气分册、水分册、固废分册、噪声分册、土壤分册。

二是按排放口整合信息,构建“一口一表一码”管理框架。针对排污许可证内容分散、难执法问题,将同一个排放口的基本信息、污染设施信息、排放要求、监测要求、管理要求等都整合到一张表格中,形成一个排放口一张表,实现信息集中展示与快速查阅。同时在每个排放口上标记唯一的二维码图谱,基层执法人员轻松“扫一扫”就可以知道排放口所有管控信息。

三是预留许可排放量位置,为全量许可做好支撑。将许可排放量管控要求汇总到一张表中,形成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表,并在表中为主要排放口按类型预留许可排放量位置,一般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预留合计许可排放量位置,为推动全面实行全口径许可排放量做好支撑。

四是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落实全要素管控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针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增加土壤分册,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布点、频次、指标以及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等环境管理要求。

五是简化与排放不直接相关内容,同步做好信息服务保障。删除排污许可证中涉及企业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等与污染物排放不直接相关的内容,进一步聚焦固定污染源排放管理核心内容。同时持续做好信息服务保障,将该类内容的电子信息保留于许可平台,相关业务司局开展重点工作时仍可以查询参考。

三、检查事项依据

(一)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党中央文件】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十二)强化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

【“三定”规定】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十二)……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第五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党中央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九)筑牢自然生态屏障。……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二十九)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五、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考核……(二十)加强评估考核。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情况,发布评估结果。

【“三定”规定】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六)……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第四条:(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三)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党中央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执法监管和保护修复……。(九)筑牢自然生态屏障。……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破坏问题监督机制。

2.《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十二)严格监督考核。……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生态环境部要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察和监管,……

3.《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十三)开展定期评价,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等方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十四)强化执法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十五)建立考核机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

【“三定”规定】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六)……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第四条:(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四)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党中央文件】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四)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定”规定】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九)……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十五)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

2.《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检查

【“三定”规定】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十七)……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四、检查文书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的通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504/t20250416_1114989.html

五、检查频次

生态环境部本级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六、检查主体

生态环境部机关司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派出机构。

七、检查标准

(一)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

(二)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504/t20250416_1114988.html

编者:

李琛  中国水泥协会副秘书长

董诗婕  中国水泥协会 政策研究部主管

附表《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通用清单(2023年版)》




相关链接: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5/sqxzjcgs/jcsxh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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