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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节能审查、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的行政检查清单(水泥)

更新日期: 2026年06月08日 作者: 李琛 董诗婕 来源: 中国水泥协会 【字体:
摘要:中国水泥协会政策研究部梳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涉及水泥行业相关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供水泥企业规范执行。

行政检查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所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同时,也是企业合法依规的指南。

中国水泥协会政策研究部梳理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涉及水泥行业相关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供水泥企业规范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标准

水泥行业相关:

一、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1.检查标准

(1)备案项目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备案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备案项目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设定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不定期抽查

1.检查标准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政策更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标准

水泥行业相关:

一、对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1.检查标准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对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对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5)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6)对已备案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检查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2.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相关链接:https://www.ndrc.gov.cn/fggz/202502/P020250627690589084782.pdf

https://www.nea.gov.cn/20250630/86c43a44789d417f93e4f3c9f0f932ad/0b8c0ec7a9584187b8517fe959ced9e6.pdf

编者:

李  琛  中国水泥协会副秘书长

董诗婕  中国水泥协会 政策研究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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