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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违规被责令改正

更新日期: 2026年02月25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字体:
摘要: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平均值颗粒物44mg/m3,颗粒物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其中颗粒物超标倍数为0.47倍。

近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责改字〔2026〕4007号)显示,2025年12月1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新桂检(气)字[2025]第103号)结果显示: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平均值颗粒物44mg/m3,颗粒物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其中颗粒物超标倍数为0.47倍。

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94336744R

地址:桂平市蒙圩镇罗容村

法定代表人:李观景

2025年12月1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新桂检(气)字[2025]第103号)结果显示: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总排放口平均值颗粒物44mg/m3,颗粒物超出《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其中颗粒物超标倍数为0.47倍。你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一)2025年12月1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0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和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到你公司旋转窑窑尾废气排放口(编号:DA012)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情况);

(二)2025年12月10日现场照片6份(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10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和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到你公司旋转窑窑尾废气排放口(编号:DA012)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情况);

(三)2026年1月2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四)2026年1月2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询问情况);

(五)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提取,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察情况);

(六)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文件送达确认地址);

(七)委托书原件1份(你公司2025年12月10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对象);

(八)广西名燕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九)《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情况);

(十)《关于同意广西名燕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技改工程(2000吨/日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桂环管字〔2008〕293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技改工程项目环保手续审批情况);

(十一)《关于同意广西名燕特种水泥有限公司2000t/d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投入试生产的函》(桂环管函〔2008〕449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提供,证明你公司申请试生产手续审批情况);

(十二)《关于广西名燕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技改工程(2000吨/日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的批复》(桂环验字〔2009〕98号)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提供, 证明你公司技改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十三)《检测报告(编号:新桂检(气)字[2025]第103号)》1份(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6日提供,证明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十四)现场负责人梁鸿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提供,证明梁鸿波身份信息情况);

(十五)法定代表人李观景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6年1月28日提供,证明李观景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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